1. 十五依處與十因
云何此依十五處立?
- 一、語依處: 謂法、名、想所起語性,即依此處立隨說因。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。此即能說為所說因。有論說此是名、想、見,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。若依彼說,便顯此因是語依處。
- 二、領受依處: 謂所觀待能所受性,即依此處立觀待因。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,此是彼觀待因。
- 三、習氣依處: 謂內外種未成熟位,即依此處立牽引因。謂能牽引遠自果故。
- 四、有潤種子依處: 謂內外種已成熟位,即依此處立生起因。謂能生起近自果故。
- 五、無間滅依處: 謂心、心所等無間緣。
- 六、境界依處: 謂心、心所所緣緣。
- 七、根依處: 謂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
- 八、作用依處: 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,即除種子餘助現緣。
- 九、士用依處: 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,即除種子餘作現緣。
- 十、真實見依處: 謂無漏見,除引自種,於無漏法能助引證。總依此六立攝受因。謂攝受五辦有漏法;具攝受六辦無漏故。
- 十一、隨順依處: 謂無記、染、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,即依此處立引發因。謂能引起同類勝行,及能引得無為法故。
- 十二、差別功能依處: 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,即依此處立定異因。謂各能生自界等果,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
- 十三、和合依處: 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於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有和合力,即依此處立同事因。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。
- 十四、障礙依處: 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能障礙法,即依此處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
- 十五、不障礙依處: 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不障礙法,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。謂彼不違生等事故。
2. 十因攝於二因
如是十因,二因所攝:一、能生;二、方便。
- 〈菩薩地〉說: 「牽引種子、生起種子名能生因;所餘諸因方便因攝。」此說牽引、生起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中諸因緣種。未成熟位名牽引種;已成熟位名生起種。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。雖有現起是能生因,如四因中生自種者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或親辦果亦立種名,如說現行穀麥等種。所餘因,謂初、二、五、九,及六因中非因緣法,皆是生、熟因緣種餘,故總說為方便因攝。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,餘四因中有因緣種故。非唯彼八名所餘因,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。
- 〈有尋等地〉說: 「生起因是能生因,餘方便攝。」此文意說六因中現、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,能親生起自類果故,此所餘因皆方便攝。非此生起唯屬彼因,餘五因中有因緣故。非唯彼九名所餘因,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。
- 或: 〈菩薩地〉所說牽引、生起種子即彼二因;所餘諸因即彼餘八。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,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。雖餘因內有非方便因,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。〈有尋等地〉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者,生起即是彼生起因,餘因應知即彼餘九。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,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。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,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。餘方便攝准上應知。
3. 四緣、十五處與十因相攝
所說四緣依何處立?復如何攝十因、二因?
- 論說:「因緣依種子立,依無間滅立等無間,依境界立所緣,依所餘立增上。」 此中種子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。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或彼亦能親辦自果,如外麥等亦立種名。或種子言唯屬第四。親疏隱顯取捨如前。言無間滅、境界處者,應知總顯二緣依處。非唯五、六,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。或唯五、六,餘處雖有而少隱故,略不說之。
- 論說:「因緣,能生因攝;增上緣性,即方便因;中間二緣,攝受因攝。」 雖方便內具後三緣,而增上多故此偏說。餘因亦有中間二緣,然攝受中顯故偏說。初能生攝,進退如前。
4. 辨五果
所說因緣必應有果,此果有幾?依何處得?
果有五種:
- 一者、異熟: 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。
- 二者、等流: 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。
- 三者、離繫: 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。
- 四者、士用: 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。
- 五者、增上: 謂除前四餘所得果。
《瑜伽》等說:「習氣依處得異熟果,隨順依處得等流果,真見依處得離繫果,士用依處得士用果,所餘依處得增上果。」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;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;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;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;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爾便應太寬太狹。
或習氣者唯屬第三。雖異熟因餘處亦有,此處亦有非異熟因,而異熟因去果相遠,習氣亦爾,故此偏說。隨順唯屬第十一處。雖等流果餘處亦得,此處亦得非等流果,而此因招勝行相顯,隨順亦爾,故偏說之。真見處言唯詮第十。雖證離繫餘處亦能,此處亦能得非離繫,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。士用處言唯詮第九。雖士用果餘處亦招,此處亦能招增上等,而名相顯是故偏說。所餘唯屬餘十一處。雖十一處亦得餘果,招增上果餘處亦能,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餘已顯餘,故此偏說。
5. 五果與十因四緣相攝
如是即說此五果中:
- 若異熟果: 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。
- 若等流果: 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初、後緣得。
- 若離繫果: 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。
- 若士用果: 有義: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。有義: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除所緣緣餘三緣得。
- 若增上果: 十因、四緣一切容得。
6. 廣釋互為緣
傍論已了,應辯正論。
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,除等無間。謂各親種是彼因緣;為所緣緣於能緣者;若種於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。生淨現行應知亦爾。
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,無因緣故。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,除等無間。
-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,必無等無間,所緣緣義或無或有。八於七有,七於八無;餘七非八所仗質故。第七於六五無一有,餘六於彼一切皆無。第六於五無,餘五於彼有,五識唯託第八相故。自類前後,第六容三,餘除所緣,取現境故。許五後見緣前相者,五、七前後亦有三緣。前七於八所緣容有,能熏成彼相、見種故。
-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,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。或依見分說不相緣;依相分說有相緣義,謂諸相分互為質起。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。不爾,無色彼應無境故。設許變色亦定緣種,勿見分境不同質故。
-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,見分於彼但有增上。見與自證相望亦爾。餘二展轉俱作二緣。此中不依種相分說,但說現起互為緣故。
-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,能遍緣故。唯除見分非相所緣,相分理無能緣用故。
既現分別緣種現生,種亦理應緣現種起。現、種於種能作幾緣?種必不由中二緣起,待心、心所立彼二故。現於親種具作二緣,與非親種但為增上。種望親種亦具二緣,於非親種亦亦但增上。
依斯內識互為緣起,分別因果理教皆成。所執外緣設有無用,況違理教何固執為?
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,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,或說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,如餘論中具廣分別。
【生死相續門】
一、業習氣與二取習氣
雖有內識而無外緣,由何有情生死相續?
頌曰:
由諸業習氣,二取習氣俱,
前異熟既盡,復生餘異熟。
論曰:
- 諸業: 謂福、非福、不動,即有漏善、不善思業。業之眷屬亦立業名,同招引、滿異熟果故。此雖纔起無間即滅,無義能招當異熟果,而熏本識起自功能,即此功能說為習氣。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,故名習氣。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。此顯當果勝增上緣。
- 二取習氣: 相見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,彼取皆二取攝。彼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,名二取習氣。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。
- 俱: 謂業種、二取種俱,是疏、親緣互相助義。業招生顯,故頌先說。
- 前異熟、餘異熟: 前異熟者,謂前前生業異熟果;餘異熟者,謂後後生業異熟果。雖二取種受果無窮,而業習氣受果有盡。由異熟果性別難招,等流、增上性同易感。由感餘生業等種熟,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。
由斯生死輪轉無窮,何假外緣方得相續?此頌意說:由業、二取生死輪迴皆不離識,心、心所法為彼性故。
二、三種習氣
復次,生死相續由諸習氣,然諸習氣總有三種:
- 一、名言習氣: 謂有為法各別親種。名言有二:一、表義名言,即能詮義音聲差別;二、顯境名言,即能了境心、心所法。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。
- 二、我執習氣: 謂虛妄執我、我所種。我執有二:一、俱生我執,即修所斷我、我所執;二、分別我執,即見所斷我、我所執。隨二我執所熏成種,令有情等自他差別。
- 三、有支習氣: 謂招三界異熟業種。有支有二:一、有漏善,即是能招可愛果業;二、諸不善,即是能招非愛果業。隨二有支所熏成種,令異熟果善惡趣別。
應知我執、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。此頌所言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;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、名言二種習氣。取我、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,皆說名取。俱等餘文義如前釋。
三、惑業苦與十二有支
復次,生死相續由惑、業、苦。發業潤生煩惱名惑,能感後有諸業名業,業所引生眾苦名苦。惑、業、苦種皆名習氣。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,助生苦故;第三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,親生苦故。頌三習氣如應當知。惑、苦名取,能所取故。取是著義,業不得名。俱等餘文義如前釋。
此惑、業、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,謂從無明乃至老死,如論廣釋。然十二支略攝為四:
1. 能引支
謂無明、行,能引識等五果種故。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,即彼所發乃名為行。由此一切順現受業、別助當業皆非行支。
2. 所引支
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,是前二支所引發故。此中識種謂本識因。除後三因,餘因皆是名色種攝。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。或名色種總攝五因,於中隨勝立餘四種。六處與識總別亦然。
《集論》說識亦是能引,識中業種名識支故;異熟識種名色攝故。經說識支通能所引,業種、識種俱名識故。識是名色依,非名色攝故。識等五種由業熏發,雖實同時,而依主伴、總別、勝劣、因果相異,故諸聖教假說前後;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,說有前後。由斯識等亦說現行,因時定無現行義故。復由此說生、引同時,潤未潤時必不俱故。
3. 能生支
謂愛、取、有,近生當來生、老死故。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,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、老死位五果種已,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,緣愛復生欲等四取,愛、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,俱能近有後有果故。有處唯說業種名有,此能正感異熟果故。復有唯說五種名有,親生當來識等種故。
4. 所生支
謂生、老死,是愛、取、有近所生故。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;諸衰變位總名為老;身壞命終乃名為死。
老非定有,附死立支。病何非支?不遍、定故。老雖不定,遍故立支。諸界、趣、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。名色不遍,何故立支?定故立支。胎、卵、濕生者六處未滿,定有名色故。又名色支亦是遍有,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,爾時未名六處支故;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,未名意處故。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。愛非遍有寧別立支?生惡趣者不愛彼故。定故別立。不求無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。不還潤生愛雖不起,然如彼取定有種故。又愛亦遍,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。依無希求惡趣身愛經說非有,非彼全無。
- (辨十二有支義理) 何緣所生立生、老死,所引別立識等五支?因位難知差別相故,依當果位別立五支。謂續生時因識相顯;次根未滿名色相增;次根滿時六處明盛;依斯發觸,因觸起受,爾時乃名受果究竟。依此果位立因為五。果位易了差別相故,總立二支以顯三苦。然所生果若在未來,為生厭故說生、老死;若至現在,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。
何緣發業總立無明,潤業位中別立愛、取?雖諸煩惱皆能發、潤,而發業位無明力增,以具十一殊勝事故,謂所緣等廣如經說;於潤業位愛力偏增,說愛如水能沃潤故。要數溉灌方生有芽,且依初後分愛、取二;無重發義立一無明。雖取支中攝諸煩惱,而愛潤勝說是愛增。
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,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。不爾,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,彼地無明猶未起故。從上下地生下上者,彼緣何受而起愛支?彼愛亦緣當生地受,若現若種於理無違。
此十二支十因二果,定不同世。因中前七與愛、取、有或異或同;若二、三、七各定同世。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。施設兩重實為無用。或應過此便致無窮。
此十二支義門別者:
- 九實三假。已潤六支合為有故,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。
- 五是一事,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五,餘非一事。
- 三唯是染,煩惱性故;七唯不染,異熟果故;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說通二;餘通二種。
- 無明、愛、取說名獨相,不與餘支相交雜故;餘是雜相。
- 六唯非色,謂無明、識、觸、受、愛、取;餘通二種。
- 皆是有漏,唯有為攝,無漏、無為非有支故。
- 無明、愛、取唯通不善、有覆無記;行唯善、惡;有通善、惡、無覆無記;餘七唯是無覆無記,七分位中亦起善、染。
- 雖皆通三界,而有分有全。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麤、苦等六種行相,有求上生而起彼故。
- 一切皆唯非學、無學。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,違有支故非有支攝。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,於後苦果不迷求故。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,於理無違。
- 斷等分別:
- 有義:無明唯見所斷,要迷諦理能發行故,聖必不造後有業故。愛、取二支唯修所斷,貪求當有而潤生故;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。餘九皆通見、修所斷。
- 有義:一切皆通二斷。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,無全斷者故。若無明支唯見所斷,寧說預流無全斷者?若愛、取支唯修所斷,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?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,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。不言潤生唯修所斷,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。由此故知無明、愛、取三支亦通見、修所斷。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,助者不定;愛、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,助者不定。
-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,對治起時彼永斷故。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,不違道故。然有二義說之為斷:一、離縛故,謂斷緣彼雜彼煩惱;二、不生故,謂斷彼依令永不起。依離縛斷,說有漏善、無覆無記唯修所斷。依不生斷,說諸惡趣、無想定等唯見所斷。說十二支通二斷者,於前諸斷如應當知。
- 十樂、捨俱,受不與受共相應故,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。十一苦俱,非受俱故。十一少分壞苦所攝,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,故不說之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攝,一切支中有苦受故。十二全分行苦所攝,諸有漏法皆行苦故。依捨受說十一少分,除老死支如壞苦說。實義如是。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。皆苦諦攝,取蘊性故。五亦集諦攝,業、煩惱性故。
-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,餘之三緣有無不定。契經依定唯說有一。愛望於取,有望於生,有因緣義。若說識支是業種者,行望於識亦作因緣。餘支相望無因緣義。而《集論》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,依無明時業習氣說。無明俱故假說無明,實是行種。《瑜伽論》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,依現愛、取唯業有說。無明望行,愛望於取,生望老死,有餘二緣。有望於生,受望於愛,無等無間、有所緣緣。餘支相望二俱非有。此中且依鄰近、順次、不相雜亂實緣起說,異此相望為緣不定。諸聰慧者如理應思。
- 惑、業、苦三攝十二者:無明、愛、取是惑所攝;行、有一分是業所攝;七、有一分是苦所攝。有處說業全攝有者,應知彼依業有說故。有處說識業所攝者,彼說業種為識支故。惑、業所招獨名苦者,唯苦諦攝為生厭故。由惑、業、苦即十二支,故此能令生死相續。
四、二種生死(分段與變易)
復次,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,故唯有識。因,謂有漏、無漏二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。緣,謂煩惱、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說為緣。
所以者何?生死有二:
- 一、分段生死: 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,所感三界麤異熟果。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,故名分段。
- 二、不思議變易生死: 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,所感殊勝細異熟果。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,故名變易。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。或名意成身,隨意願成故,如契經說:「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。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,有阿羅漢、獨覺、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。」亦名變化身,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。如有論說:「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?依變化身證無上覺,非業報身。」故不違理。
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,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,如諸異生拘煩惱故。如何道諦實能感苦?誰言實感?不爾如何?無漏定願資有漏業,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。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,非獨能感。然所知障不障解脫,無能發業潤生用故。何用資感生死苦為?自證菩提利樂他故。謂不定性獨覺、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,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,恐廢長時修菩薩行,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,令彼長時與果不絕。數數如是定願資助,乃至證得無上菩提。
彼復何須所知障助?既未圓證無相大悲,不執菩提、有情實有,無由發起猛利悲願。又所知障障大菩提,為永斷除留身久住。又所知障為有漏依,此障若無彼定非有,故於身住有大助力。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,二乘、異生所知境故;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,非彼境故。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,於無漏業是增上果。有聖教中說為無漏出三界者,隨助因說。
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二業種子;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,俱執著故。俱等餘文義如前釋。
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,而數資助前後改轉,亦有前盡餘復生義。雖亦由現生死相續,而種定有頌偏說之。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。現異熟因不即與果。轉識間斷非異熟故。
前、中、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,既由內識,淨法相續應知亦然。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,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,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種,轉得始起清淨種識,任持一切功德種子,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。由此應知唯有內識。
【三性相攝門】
一、總標三性
若唯有識,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?應知三性亦不離識。所以者何?
頌曰:
由彼彼遍計,遍計種種物,
此遍計所執,自性無所有。
依他起自性,分別緣所生,
圓成實於彼,常遠離前性。
故此與依他,非異非不異,
如無常等性,非不見此彼。
論曰:周遍計度故名遍計。品類眾多說為彼彼。謂能遍計虛妄分別。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。謂所妄執蘊、處、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。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。如是自性都無所有,理教推徵不可得故。
或初句顯能遍計識,第二句示所遍計境,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,已廣顯彼不可得故。
二、廣釋三性
1. 遍計所執性
- (能遍計)初能遍計自性云何?
- 有義: 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皆似所取、能取現故,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。
- 有義: 第六、第七心品執我、法者是能遍計。唯說意識能遍計故,意及意識名意識故,計度、分別能遍計故,執我、法者必是慧故,二執必與無明俱故,不說無明有善性故,癡、無癡等不相應故,不見有執導空智故,執有達無不俱起故,曾無有執非能熏故。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。雖似所取、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,勿無漏心亦有執故,如來後得應有執故。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,若無緣用應非智等。雖說藏識緣遍計種,而不說唯故非誠證。由斯理趣唯於第六、第七心品有能遍計。識品雖二,而有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。
- (所遍計)次所遍計自性云何? 《攝大乘》說是依他起,遍計心等所緣緣故。圓成實性寧非彼境?真非妄執所緣境故,依展轉說亦所遍計。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,故非所遍計。
- (遍計所執相)遍計所執其相云何?與依他起復有何別?
- 有義: 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,雖各體一而似二生,謂見、相分即能、所取。如是二分情有理無,此相說為遍計所執。二所依體實託緣生,此性非無名依他起,虛妄分別緣所生故。云何知然?諸聖教說虛妄分別是依他起,二取名為遍計所執。
- 有義: 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。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此二方名遍計所執。諸聖教說唯量、唯二、唯種種皆名依他起故。又相等四法、十一識等,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。不爾,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遍計所執。許,應聖智不緣彼生,緣彼智品應非道諦;不許,應知有漏亦爾。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,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,遍計所執體非有故。又應二分不熏成種,後識等生應無二分。又諸習氣是相分攝,豈非有法能作因緣?若緣所生內相、見分非依他起,二所依體例亦應然,無異因故。由斯理趣,眾緣所生心、心所體及相、見分有漏、無漏皆依他起,依他眾緣而得起故。
2. 依他起性
頌言「分別緣所生」者,應知且說染分依他,淨分依他亦圓成故。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皆名分別,能緣慮故。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。
3. 圓成實性
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,名圓成實。顯此遍常體非虛謬,簡自、共相、虛空、我等。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。然今頌中說初非後。此即於彼依他起上,常遠離前遍計所執,二空所顯真如為性。
- (辨三性非異非不異) 說「於彼」言,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。「常遠離」言,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。「前」言義顯不空依他,「性」顯二空非圓成實,真如離有離無性故。
由前理故,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。異,應真如非彼實性。不異,此性應是無常;彼此俱應淨非淨境,則本、後智用應無別。
云何二性非異非一?如彼無常、無我等性。無常等性與行等法:異,應彼法非無常等;不異,此應非彼共相。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,法與法性理必應然,勝義、世俗相待有故。
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,未達遍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。無分別智證真如已,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雖無始來心、心所法已能緣自相、見分等,而我、法執恒俱行故,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、心所虛妄變現猶如幻事、陽焰、夢境、鏡像、光影、谷響、水月變化所成,非有似有。
依如是義故有頌言:「非不見真如,而能了諸行,皆如幻事等,雖有而非真。」此中意說: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、心所法。謂心、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,非有似有誑惑愚夫,一切皆名依他起性。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如空花等性相都無,一切皆名遍計所執。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、法俱空,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。是故此三不離心等。
三、三性與諸法相攝
1. 三性與無為法
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等何性攝耶?三皆容攝。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。愚夫於中妄執實有,此即遍計所執性攝。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圓成實攝。有漏心等定屬依他。無漏心等容二性攝:眾緣生故攝屬依他;無顛倒故圓成實攝。
2. 三性與七真如
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?七真如者:一、流轉真如,謂有為法流轉實性;二、實相真如,謂二無我所顯實性;三、唯識真如,謂染淨法唯識實性;四、安立真如,謂苦實性;五、邪行真如,謂集實性;六、清淨真如,謂滅實性;七、正行真如,謂道實性。此七實性圓成實攝,根本、後得二智境故。隨相攝者,流轉、苦、集三,前二性攝,妄執雜染故;餘四皆是圓成實攝。
3. 三性與六法
三性、六法相攝云何?彼六法中皆具三性,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及無為,皆有妄執、緣生理故。
4. 三性與五事
三性、五事相攝云何?諸聖教說相攝不定。
- 謂或有處說:依他起攝彼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,圓成實性攝彼真如,遍計所執不攝五事。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;似能詮現施設為名;能變心等立為分別;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說能所詮。四從緣生皆依他攝。
- 或復有處說:依他起攝相、分別,遍計所執唯攝彼名,正智、真如圓成實攝。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餘名分別,遍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假說為名,二無倒故圓成實攝。
- 或有處說:依他起性唯攝分別,遍計所執攝彼相、名,正智、真如圓成實攝。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、見分等總名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遍計所執能詮、所詮隨情立為名、相二事。
- 復有處說:名屬依他起性,義屬遍計所執。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相、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說為名;遍計所執隨名橫計體實非有假立義名。
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。然初所說不相雜亂,如《瑜伽論》廣說應知。
5. 三性與五相
又聖教中說有五相,此與三性相攝云何?所詮、能詮各具三性,謂妄所計屬初性攝;相、名、分別隨其所應所詮、能詮屬依他起;真如、正智隨其所應所詮、能詮屬圓成實,後得變似能詮相故。二相屬相唯初性攝,妄執義、名定相屬故;彼執著相唯依他起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;不執著相唯圓成實,無漏智等為自性故。
6. 三性與四真實
又聖教中說四真實,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世間、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,三事攝故;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,二事攝故。《辯中邊論》說初真實唯初性攝,共所執故;第二真實通屬三性,理通執、無執、雜染、清淨故;後二真實唯屬第三。
7. 三性與四諦
三性、四諦相攝云何?四中一一皆具三性。
- 且苦諦中無常等四各有三性。無常三者:一、無性無常,性常無故;二、起盡無常,有生滅故;三、垢淨無常,位轉變故。苦有三者:一、所取苦,我、法二執所依取故;二、事相苦,三苦相故;三、和合苦,苦相合故。空有三者:一、無性空,性非有故;二、異性空,與妄所執自性異故;三、自性空,二空所顯為自性故。無我三者:一、無相無我,我相無故;二、異相無我,與妄所執我相異故;三、自相無我,無我所顯為自相故。
- 集諦三者:一、習氣集,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氣,執彼習氣假立彼名;二、等起集,謂業、煩惱;三、未離繫集,謂未離障真如。
- 滅諦三者:一、自性滅,自性不生故;二、二取滅,謂擇滅,二取不生故;三、本性滅,謂真如故。
- 道諦三者:一、遍知道,能知遍計所執故;二、永斷道,能斷依他起故;三、作證道,能證圓成實故。然遍知道亦通後二。
七三三性如次配釋。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,如理應知。
8. 三解脫門等
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理實皆通,隨相各一。空、無願、相如次應知。緣此復生三無生忍:一、本性無生忍;二、自然無生忍;三、惑苦無生忍。如次此三是彼境故。
9. 三性與二諦
此三云何攝彼二諦?應知世俗具此三種,勝義唯是圓成實性。
- 世俗有三:一、假世俗;二、行世俗;三、顯了世俗。如次應知即此三性。
- 勝義有三:一、義勝義,謂真如,勝之義故;二、得勝義,謂涅槃,勝即義故;三、行勝義,謂聖道,勝為義故。無變無倒隨其所應,故皆攝在圓成實性。
10. 三性與智
如是三性何智所行?遍計所執都非智所行,以無自體非所緣緣故。愚夫執有,聖者達無,亦得說為凡聖智境。依他起性二智所行。圓成實性唯聖智境。
11. 三性之假實與異不異
- 假實: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?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;無體相故非假非實。依他起性有實有假:聚集、相續、分位性故說為假有;心、心所、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。若無實法假法亦無,假依實因而施設故。圓成實性唯是實有,不依他緣而施設故。
- 異不異: 此三為異為不異耶?應說俱非,無別體故,妄執、緣起、真義別故。
如是三性義類無邊,恐厭繁文略示綱要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