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是《集論》說此四食,三蘊、五處、十一界攝。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,故名為食。段食唯於欲界有用,觸、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,隨識有無。
眼等轉識有間有轉,非遍、恒時能持身命。謂無心定、睡眠、悶絕、無想天中有間斷故。設有心位,隨所依、緣、性、界、地等有轉易故,於持身命非遍非恒。
諸有執無第八識者,依何等食經作是言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」?非無心位過去、未來識等為食,彼非現、常如空花等,無體用故。設有體用,非現在攝如虛空等,非食性故。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,住無心時彼已滅故;過去非食,已極成故。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,段等四食所不攝故,不相應法非實有故。
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,於彼有情能為食事。彼執非理,後當廣破。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,以何為食?無漏識等破壞有故,於彼身命不可為食。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,無漏識等猶如涅槃,不能執持有漏種故。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,四食不攝彼身命故。又無色無身,命無能持故,眾同分等無實體故。
由此定知,異諸轉識有異熟識,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。世尊依此故作是言:「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」唯依取蘊建立有情,佛無有漏非有情攝。說為有情依食住者,當知皆依示現而說。既異熟識是勝食性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
9. 滅盡定證
又契經說:住滅定者身、語、心行無不皆滅,而壽不滅,亦不離煖,根無變壞,識不離身。若無此識,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。
謂眼等識行相麤動,於所緣境起必勞慮,厭患彼故暫求止息,漸次伏除至都盡位,依此位立住滅定者,故此定中彼識皆滅。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,依何而說識不離身?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,是則不應說心行滅,識與想等起滅同故。壽、煖、諸根應亦如識,便成大過。故應許識如壽、煖等實不離身。又此位中若全無識,應如瓦礫非有情數,豈得說為住滅定者?
又異熟識此位若無,誰能執持諸根、壽、煖?無執持故皆應壞滅,猶如死屍便無壽等。既爾,後識必不還生,說不離身彼何所屬?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託餘身,無重生故。又若此位無持種識,後識無種如何得生?過去、未來、不相應法非實有體,已極成故。諸色等法離識皆無,受熏、持種亦已遮故。然滅定等無心位中,如有心位定實有識,具根、壽、煖有情攝故。由斯理趣,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。
(破滅定位有第六識)
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,亦不應理。此定亦名無心定故。若無五識名無心者,應一切定皆名無心,諸定皆無五識身故。意識攝在六轉識中,如五識身滅定非有。或此位識行相、所緣不可知故,如壽、煖等非第六識。若此位有行相、所緣可知識者,應如餘位非此位攝。本為止息行相、所緣可了知識,入此定故。
又若此位有第六識,彼心所法為有為無?
- 若有心所,經不應言「住此定者心行皆滅」,又不應名滅受想定。此定加行但厭受、想,故此定中唯受、想滅。受、想二法資助心強,諸心所中獨名心行,說心行滅何所相違?無想定中應唯想滅,但厭想故,然汝不許。既唯受、想資助心強,此二滅時心亦應滅。如身行滅而身猶在,寧要責心令同行滅?若爾,語行尋、伺滅時語應不滅,而非所許。然行於法有遍非遍,遍行滅時法定隨滅,非遍行滅法或猶在。非遍行者謂入出息,見息滅時身猶在故。尋、伺於語是遍行攝,彼若滅時語定無故。受、想於心亦遍行攝,許如思等大地法故。受、想滅時心定隨滅,如何可說彼滅心在?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,滅受、想時彼亦應滅。既爾,信等此位亦無,非遍行滅餘可在故,如何可言有餘心所?既許思等此位非無,受、想應然,大地法故。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,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。若許有觸亦應有受,觸緣受故;既許有受,想亦應生,不相離故。 (外人救)如受緣愛,非一切受皆能起愛;故觸緣受,非一切觸皆能生受。由斯所難其理不成。彼救不然,有差別故。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,曾無有處簡觸生受。故若有觸必有受生,受與想俱其理決定。或應如餘位受、想亦不滅,執此位中有思等故。許便違害心行滅言,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。
- 若無心所,識亦應無,不見餘心離心所故。餘遍行滅法隨滅故,受等應非大地法故,此識應非相應法故,許則應無所依、緣等,如色等法亦非心故。 又契經說:意、法為緣生於意識;三和合觸,與觸俱起有受、想、思。若此定中有意識者,三和合故必應有觸。觸既定與受、想、思俱,如何有識而無心所?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,成觸生觸能起受等。由此定前厭患心所,故在定位三事無能,不成生觸,亦無受等。若爾,應名滅心所定,如何但說滅受、想耶?若謂厭時唯厭受、想,此二滅故心所皆滅,依前所厭以立定名。既爾,此中心亦應滅,所厭俱故,如餘心所。不爾,如何名無心定?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?不應是染或無記性。諸善定中無此事故,餘染、無記心必有心所故,不應厭善起染等故,非求寂靜翻起散故。若謂是善,相應善故,應無貪等善根相應。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,違自宗故,非善根等及涅槃故。若謂此心是等起善,加行善根所引發故,理亦不然,違自宗故,如餘善心非等起故。善心無間起三性心,如何善心由前等起?故心是善,由相應力。既爾,必與善根相應,寧說此心獨無心所?故無心所,心亦應無。
如是推徵,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,故契經言不離身者,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。無想等位,類此應知。
10. 染淨心證
又契經說:心雜染故有情雜染,心清淨故有情清淨。若無此識,彼染淨心不應有故。謂染淨法以心為本,因心而生,依心住故,心受彼熏持彼種故。
然雜染法略有三種:煩惱、業、果,種類別故。
-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,餘法不能持彼種故,過去、未來非實有故。若諸煩惱無因而生,則無三乘學、無學果,諸已斷者皆應起故。
-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,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,餘種餘因前已遮故。若諸業果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已,三界業果還復應生,煩惱亦應無因生故。又行緣識應不得成,轉識受熏前已遮故。結生染識非行感故,應說名色行為緣故。時分懸隔無緣義故。此不成故,後亦不成。
諸清淨法亦有三種:世、出世道、斷果別故。
- 若無此識持世、出世清淨道種,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。所執餘因前已破故。若二淨道無因而生,入無餘依涅槃界已,彼二淨道還復應生,所依亦應無因生故。又出世道初不應生,無法持彼法爾種故。有漏類別非彼因故。無因而生非釋種故。初不生故,後亦不生,是則應無三乘道果。
-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,轉依斷果亦不得成。謂道起時,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,染淨二心不俱起故。道相應心不持彼種,自性相違如涅槃故。去、來、得等非實有故;餘法持種理不成故。既無所斷,能斷亦無,依誰由誰而立斷果?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,則初道起應成無學,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。
許有此識一切皆成,唯此能持染淨種故。證此識有理趣無邊,恐厭繁文略述綱要。別有此識教理顯然,諸有智人應深信受。
【第二能變識(第七末那識)】
一、總標能變之相
如是已說初能變相。第二能變其相云何?
頌曰:
次第二能變,是識名末那,
依彼轉緣彼,思量為性相。
四煩惱常俱,謂我癡我見,
并我慢我愛,及餘觸等俱。
有覆無記攝,隨所生所繫,
阿羅漢滅定,出世道無有。
論曰:次初異熟能變識後,應辯思量能變識相。是識聖教別名末那,恒審思量勝餘識故。此名何異第六意識?此持業釋,如藏識名,識即意故。彼依主釋,如眼識等,識異意故。然諸聖教恐此濫彼,故於第七但立意名。又標意名為簡心、識,積集、了別劣餘識故,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,故但名意。
二、所依門(依彼轉)
依彼轉者,顯此所依。彼,謂即前初能變識,聖說此識依藏識故。
- 有義: 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,非彼現識,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。
- 有義: 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。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,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。轉,謂流轉,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。
(廣辯諸識所依)
諸心、心所皆有所依。然彼所依總有三種:
- 一、因緣依: 謂自種子。諸有為法皆託此依,離自因緣必不生故。
- 二、增上緣依: 謂內六處。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俱有根必不轉故。
- 三、等無間緣依: 謂前滅意。諸心、心所皆託此依,離開導根必不起故。 唯心、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,非所餘法。
1. 因緣依(種子依)
初種子依。
- 有作是說: 要種滅已現果方生。無種已生,《集論》說故,種與芽等不俱有故。
- 有義: 彼說為證不成,彼依引生後種說故。種生芽等非勝義故。種滅芽生非極成故。焰炷同時互為因故。然種自類因果不俱;種現相生決定俱有。故《瑜伽》說:「無常法與他性為因,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是因緣義。」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,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《攝大乘論》亦作是說:「藏識染法互為因緣,猶如束蘆俱時而有。」又說:「種子與果必俱。」故種子依定非前後。設有處說種果前後,應知皆是隨轉理門。如是八識及諸心所,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
2. 增上緣依(俱有依)
次俱有依。
- (難陀師義)有作是說: 眼等五識意識為依,此現起時必有彼故。無別眼等為俱有依,眼等五根即種子故。《二十唯識》伽他中言:「識從自種生,似境相而轉,為成內外處,佛說彼為十。」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,說五識種為眼等根,五識相分為色等境。故眼等根即五識種。《觀所緣論》亦作是說:「識上色功能,名五根應理。功能與境色,無始互為因。」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,說為五根,無別眼等。種與色識常互為因,能熏與種遞為因故;第七、八識無別此依,恒相續轉自力勝故;第六意識別有此依,要託末那而得起故。
- (護法師破難陀)有義: 彼說理教相違。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十八界種應成雜亂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,諸聖教中處處說故。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、見分異,為執何等名眼等根?若見分種應識蘊攝,若相分種應外處攝,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、內處所攝。又若五根即五識種,五根應是五識因緣,不應說為增上緣攝。又鼻、舌根即二識種,則應鼻、舌唯欲界繫,或應二識通色界繫,許便俱與聖教相違。眼、耳、身根即三識種,二地、五地為難亦然。又五識種既通善惡,應五色根非唯無記。又五識種無執受攝,五根亦應非有執受。又五色根若五識種,應意識種即是末那,彼以五根為同法故。又《瑜伽論》說眼等識皆具三依。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依但應二。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、種。執唯是種,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
- (外人救與論主再破)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,朋附彼執復轉救言: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,非作因緣生五識種。妙符二頌,善順《瑜伽》。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,應五色根非無記故。又彼應非唯有執受,唯色蘊攝,唯內處故。鼻、舌唯應欲界繫故,三根不應五地繫故,感意識業應末那故,眼等不應通現、種故,又應眼等非色根故。又若五識皆業所感,則應一向無記性攝,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,故彼所言非為善救。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、器世間等,如何汝等撥無色根?許眼等識變似色等,不許眼等藏識所變,如斯迷謬深違教理。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,為破離識實有色根,於識所變似眼根等,以有發生五識用故,假名種子及色功能,非謂色根即識業種。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,應以五識為俱有依,以彼必與五識俱故。若彼不依眼等識者,彼應不與五識為依,彼此相依勢力等故。又第七識雖無間斷,而見道等既有轉易,應如六識有俱有依。不爾,彼應非轉識攝,便違聖教轉識有七。故應許彼有俱有依,此即現行第八識攝。如《瑜伽》說:「有藏識故得有末那;末那為依意識得轉。」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,非由彼種。不爾,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。由此彼說理教相違。 是故應言: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,謂五色根、同時意識。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,謂第七識。若與五識俱時起者,亦以五識為俱有依。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,謂第八識。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,無俱有依。
- (安慧師義)有義: 此說猶未盡理。第八類餘既同識性,如何不許有俱有依?第七、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,斯有何失?許現起識以種為依,識種亦應許依現識。能熏、異熟為生長住依,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。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。如契經說:「阿賴耶識業風所飄,遍依諸根恒相續轉。」《瑜伽》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,應如六識非能執受。或所立因有不定失。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,謂第七識。在有色界亦依色根。若識種子定有一依,謂異熟識。初熏習位亦依能熏。餘如前說。
- (護法師正義)有義: 前說皆不應理,未了所依與依別故。依,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。諸所仗託皆說為依,如王與臣互相依等。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為主,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即內六處。餘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。此但如王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,非色等法無所緣故。但說心所心為所依,不說心所為心所依,彼非主故。然有處說依為所依,或所依為依,皆隨宜假說。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,謂五色根、六、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必不轉故,同境、分別、染淨、根本所依別故。聖教唯說依五根者,以不共故,又必同境、近、相順故。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,謂七、八識,隨闕一種必不轉故。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,故非所依。聖教唯說依第七者,染淨依故,同轉識攝近、相順故。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,謂第八識,藏識若無定不轉故。如伽他說:「阿賴耶為依,故有末那轉,依止心及意,餘轉識得生。」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,謂第七識,彼識若無定不轉故。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,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。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。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,此亦應爾。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,非所依攝。識種不能現取自境,可有依義而無所依。心所所依隨識應說,復各加自相應之心。若作是說,妙符理教。
3. 等無間緣依(開導依)
後開導依。
- (難陀師義)有義: 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,必第六識所引生故,唯第六識為開導依。第六意識自相續故,亦由五識所引生故,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第七、八識自相續故,不假他識所引生故,但以自類為開導依。
- (安慧師破難陀)有義: 前說未為究理。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。若自在位如諸佛等,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,不假尋求,彼五識身寧不相續?等流五識既為決定、染淨、作意勢力引生,專注所緣未能捨頃,如何不許多念相續?故《瑜伽》說:「決定心後方有染淨,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。而彼不由自分別力,乃至此意不趣餘境,經爾所時眼、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。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。」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、意二識俱相續轉。既眼識時非無意識,故非二識互相續生。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,五識身理必相續,如熱地獄、戲忘天等。故《瑜伽》言:「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」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,彼論應言「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」,或彼應言「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」。既不如是,故知五識有相續義。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,何假五識為開導依?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,藏識、末那既恒相續,亦應與彼為開導依。若彼用前自類開導,五識自類何不許然?此既不然,彼云何爾?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,亦應用彼為開導依。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、七方便引生。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既爾,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由此彼言都未究理。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;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、八為開導依;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;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、七為開導依。皆不違理,由前說故。
- (護法師正義)有義: 此說亦不應理。開導依者,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,此於後生心、心所法開避引導,名開導依。此但屬心,非心所等。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,說此於彼有開導力。一身八識既容俱起,如何異類為開導依?若許為依應不俱起,便同異部心不並生。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,若容互作等無間緣,色等應爾,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、心所。然《攝大乘》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,是縱奪言。謂假縱小乘色、心前後有等無間緣,奪因緣故。不爾,等言應成無用。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,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。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,深契教理,自類必無俱起義故。 心所此依應隨識說。雖心、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,定俱生滅事業必同,一開導時餘亦開導,故展轉作等無間緣。諸識不然,不應為例。然諸心所非開導依,於所引生無主義故。 若心、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,第七、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,則違聖說諸心、心所皆四緣生。無心睡眠、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,彼開導依即前自類。間斷五識應知亦然,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。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,何煩異類為開導依?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,或第七、八依六、七生,皆依殊勝增上緣說,非等無間,故不相違。《瑜伽論》說「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,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」,又「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,即施設此名意根」者,言總意別亦不相違。故自類依深契教理。
傍論已了,應辯正論。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,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,為顯此識依緣同故,又前二依有勝用故,或開導依易了知故。
三、所緣門(緣彼)
如是已說此識所依。所緣云何?謂即緣彼。彼,謂即前此所依識,聖說此識緣藏識故。
- (難陀師義)有義: 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。論說末那我、我所執恒相應故。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然諸心所不離識故,如唯識言,無違教失。
- (火辨師義)有義: 彼說理不應然。曾無處言緣觸等故。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相、見俱以識為體故,不違聖說。
- (安慧師義)有義: 此說亦不應理。五色根境非識蘊故,應同五識亦緣外故,應如意識緣共境故,應生無色者不 sequence 執我所故,厭色生彼不變色故。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,如次執為我及我所,以種即是彼識功能,非實有物,不違聖教。
- (護法師正義)有義: 前說皆不應理。色等種子非識蘊故,論說種子是實有故,假應如無非因緣故。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,何容別執有我、我所?無一心中有斷、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,亦不應說二執前後,此無始來一味轉故。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。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、一故,恒與諸法為所依故。此唯執彼為自內我,乘語勢故說我所言。或此執彼是我之我,故於一見義說二言。若作是說善順教理,多處唯言有我見故,我、我所執不俱起故。
未轉依位唯緣藏識;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,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,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此中且說未轉依時,故但說此緣彼藏識。悟迷通局理應爾故。無我、我境遍不遍故。
如何此識緣自所依?如有後識即緣前意,彼既極成此亦何咎?
四、體性與行相門(思量為性相)
頌言「思量為性相」者,雙顯此識自性、行相,意以思量為自性故,即復用彼為行相故。由斯兼釋所立別名,能審思量名末那故。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;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。
五、相應心所門(四煩惱常俱...及餘觸等俱)
(一) 四煩惱常俱
此意相應有幾心所?且與四種煩惱常俱。此中俱言顯相應義。謂從無始至未轉依,此意任運恒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其四者何?謂我癡、我見,并我慢、我愛,是名四種。
- 我癡者: 謂無明,愚於我相迷無我理,故名我癡。
- 我見者: 謂我執,於非我法妄計為我,故名我見。
- 我慢者: 謂倨傲,恃所執我令心高舉,故名我慢。
- 我愛者: 謂我貪,於所執我深生耽著,故名我愛。
并,表慢、愛有見慢俱,遮餘部執無相應義。此四常起擾濁內心,令外轉識恒成雜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,故名煩惱。
彼有十種,此何唯四?有我見故餘見不生,無一心中有二慧故。如何此識要有我見?二取、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,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。我所、邊見依我見生,此相應見不依彼起,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。由見審決疑無容起;愛著我故瞋不得生。故此識俱煩惱唯四。
見、慢、愛三如何俱起?行相無違,俱起何失?《瑜伽論》說貪令心下、慢令心舉,寧不相違?分別、俱生,外境、內境,所陵、所恃,麤細有殊,故彼此文義無乖返。
(二) 及餘觸等俱
此意心所唯有四耶?不爾,及餘觸等俱故。
- (第一家:唯九法)有義: 此意心所唯九:前四及餘觸等五法,即觸、作意、受、想與思,意與遍行定相應故。前說觸等異熟識俱,恐謂同前亦是無覆,顯此異彼故置「餘」言。「及」是集義,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。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?謂欲希望未遂合事。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,故無有欲。勝解印持曾未定境。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無所印持,故無勝解。念唯記憶曾所習事。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,故無有念。定唯繫心專注一境。此識任運剎那別緣,既不專一故無有定。慧即我見,故不別說。善是淨故,非此識俱。隨煩惱生必依煩惱,前後分位差別建立,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,故此識俱無隨煩惱。惡作追悔先所造業。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,故無惡作。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。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,故彼非有。尋、伺俱依外門而轉,淺深推度麤細發言。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,故非彼俱。
- (第二家:十五法)有義: 彼釋「餘」義非理。頌別說此有覆攝故,又闕意俱隨煩惱故,煩惱必與隨煩惱俱,故此「餘」言顯隨煩惱。 此中有義: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如《集論》說:「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。」若離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無是處故。煩惱起時心既染汙,故染心位必有彼五。煩惱若起,必由無堪任、囂動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故。掉舉雖遍一切染心,而貪位增但說貪分。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,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。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,而彼俱依別義說遍,非彼實遍一切染心。謂依二十隨煩惱中,解通麤細、無記不善、通障定慧、相顯說六。依二十二隨煩惱中,解通麤細、二性說十。故此彼說非互相違。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,謂前九法、五隨煩惱,并別境慧。我見雖是別境慧攝,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。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?謂忿等十行相麤動,此識審細故非彼俱。無慚、無愧唯是不善,此無記故非彼相應。散亂令心馳流外境,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,故彼非有。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,此唯內執故非彼俱。無餘心所,義如前說。
- (第三家:十九法)有義: 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一切染心皆相應故。」忘念、散亂、惡慧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,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,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。惛沉、掉舉行相互違,非諸染心皆能遍起。論說五法遍染心者,解通麤細違唯善法,純隨煩惱通二性故。說十遍言義如前說。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,謂前九法、六隨煩惱,并念、定、慧,及加惛沉。此別說念,准前慧釋。并有定者,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。加惛沉者,謂此識俱無明尤重,心惛沉故。無掉舉者,此相違故。無餘心所如上應知。
- (第四家:二十四法)有義: 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放逸、掉舉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一切染汙心起,通一切處三界繫故。」若無邪欲、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,於所受境要樂合離、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,故疑相應亦有勝解。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,如疑人杌。餘處不說此二遍者,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、勝解非麤顯故。餘互有無義如前說。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,謂前九法、十隨煩惱,加別境五。准前理釋。無餘心所如上應知。
- (護法師正義:十八法)有義: 前說皆未盡理。且疑他世為有為無,於彼有何欲、勝解相?煩惱起位若無惛沉,應不定有無堪任性。掉舉若無應無囂動,便如善等非染汙位。若染心中無散亂者,應非流蕩非染汙心。若無失念、不正知者,如何能起煩惱現前? 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,謂惛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忘念、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,非諸染心皆緣曾受、有簡擇故。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,由前說故。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,謂前九法、八隨煩惱,并別境慧。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。若作是說不違理教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