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三性門(何性所攝)
末那、心所何性所攝?有覆無記所攝,非餘。
此意相應四煩惱等,是染法故障礙聖道,隱蔽自心,說名有覆;非善不善,故名無記。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;此俱染法所依細故、任運轉故,亦無記攝。若已轉依,唯是善性。
八、界地門(何地繫)
末那、心所何地繫耶?隨彼所生,彼地所繫。
謂生欲界,現行末那、相應心所即欲界繫,乃至有頂應知亦然。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,非他地故。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,名生彼地。染汙末那緣彼執我,即繫屬彼名彼所繫;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,名彼所繫。若已轉依,即非所繫。
九、伏斷位次門(何位斷)
此染汙意無始相續,何位永斷或暫斷耶?阿羅漢滅定、出世道無有。
- (釋阿羅漢位) 阿羅漢者,總顯三乘無學果位。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,故說無有;
- (釋滅定與出世道) 學位滅定、出世道中,俱暫伏滅,故說無有。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,諸有漏道不能伏滅。三乘聖道有伏滅義,真無我解違我執故。後得無漏現在前時,是彼等流亦違此意。真無我解及後所得,俱無漏故名出世道。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,此亦非有。
由未永斷此種子故,從滅盡定、聖道起已,此復現行乃至未滅。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;是染汙故非非所斷;極微細故,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,勢力等故;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,成阿羅漢,故無學位永不復起。二乘無學迴趣大乘,從初發心至未成佛,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,應義等故不別說之。
(破異執:末那唯有煩惱障俱)
- 此中有義: 末那唯有煩惱障俱,聖教皆言三位無故,又說四惑恒相應故,又說為識雜染依故。
- 有義: 彼說教理相違。出世末那,經說有故;無染意識,如有染時定有俱生、不共依故。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,所謂末那;意識起時則二俱轉,所謂意識及與末那;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;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。若住滅定無第七識,爾時藏識應無識俱,便非恒定一識俱轉。住聖道時若無第七,爾時藏識應一識俱,如何可言「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」? 《顯揚論》說:「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。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,或平等行,故知此意通染不染。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,應由論說阿羅漢位捨賴耶故便無第八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 又諸論言,轉第七識得平等智。彼如餘智,定有所依相應淨識。此識無者彼智應無,非離所依有能依故。不可說彼依六轉識,許佛恒行如鏡智故。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,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,然必有此依,如餘識性故。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,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,此識若無,彼依何識?非依第八,彼無慧故。由此應信二乘聖道、滅定、無學,此識恒行,彼未證得法無我故。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。聖道起時及無學位,若無第七為第六依,所立宗、因便俱有失。或應五識亦有無依,五恒有依,六亦應爾。是故定有無染汙意,於上三位恒起現前。言彼無者依染意說,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,此亦應爾。
(正明第七識三種差別)
此意差別略有三種:一、補特伽羅我見相應;二、法我見相應;三、平等性智相應。
- 初, 通一切異生相續,二乘有學、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,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;
- 次, 通一切異生、聲聞、獨覺相續,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,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;
- 後, 通一切如來相續,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,彼緣無垢、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。
補特伽羅我見起位,彼法我見亦必現前,我執必依法執而起,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。我、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,同依一慧。如眼識等體雖是一,而有了別青等多用,不相違故。此亦應然。
二乘有學聖道、滅定現在前時,頓悟菩薩於修道位,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,皆唯起法執,我執已伏故。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亦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。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,或已永斷或永伏故。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,不相違故。如契經說:「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,唯有所依所知障在。」此所知障是現非種,不爾,煩惱亦應在故。
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,於諸菩薩亦名為染,障彼智故。由此亦名有覆無記,於二乘等說名無覆,不障彼智故。是異熟生攝,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,非異熟果,此名通故。如增上緣餘不攝者皆入此攝。
十、引教理證有末那(第七識)
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?聖教、正理為定量故。
(一) 引聖教證(教證)
1. 《薄伽梵經》:心意識三義別
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、意、識三種別義:集起名心,思量名意,了別名識,是三別義。如是三義雖通八識,而隨勝顯:第八名心,集諸法種、起諸法故;第七名意,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;餘六名識,於六別境麤動、間斷、了別轉故。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說:「藏識說名心,思量性名意,能了諸境相,是說名為識。」
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,故此別有。諸大乘經是至教量,前已廣說,故不重成。
2. 《解脫經》:染汙意恒時
《解脫經》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,如彼頌言:
染汙意恒時,諸惑俱生滅。
若解脫諸惑,非曾非當有。
彼經自釋此頌義言:有染汙意從無始來,與四煩惱恒俱生滅,謂我見、我愛及我慢、我癡。對治道生斷煩惱已,此意從彼便得解脫。爾時此意相應煩惱,非唯現無亦無過未,過去、未來無自性故。
如是等教諸部皆有,恐厭廣文故不繁述。
(二) 引正理證(理證)
1. 不共無明證
已引聖教,當顯正理。謂契經說:「不共無明微細恒行,覆蔽真實。」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,覆真實義,障聖慧眼。如伽他說:「真義心當生,常能為障礙,俱行一切分,謂不共無明。」是故契經說:「異生類恒處長夜,無明所盲,惛醉纏心曾無醒覺。」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,便違經義。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,不應理故。此依六識皆不得成。應此間斷,彼恒染故。許有末那便無此失。
(辨不共無明義)
染意恒與四惑相應,此俱無明何名不共?
- 有義: 此俱我見、慢、愛非根本煩惱,名不共何失?
- 有義: 彼說理教相違,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。此三,六、十煩惱攝故。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,應說四中無明是主。雖三俱起亦名不共,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,癡增上故。此俱見等應名相應,若為主時應名不共。如無明故,許亦無失。
- 有義: 此癡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識有故。若爾,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,應名不共。依殊勝義立不共名,非互所無皆名不共。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,障真義智,如是勝用餘識所無,唯此識有,故名不共。既爾,此俱三亦應名不共。無明是主獨得此名。或許餘三亦名不共,對餘癡故且說無明。不共無明總有二種:一、恒行不共,餘識所無;二、獨行不共,此識非有。故《瑜伽》說:「無明有二:若貪等俱者,名相應無明;非貪等俱者,名獨行無明。」是主獨行唯見所斷。如契經說:「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。」非主獨行亦修所斷,忿等皆通見、修所斷故。恒行不共,餘部所無;獨行不共,此彼俱有。
2. 意法為緣證
又契經說:眼、色為緣生於眼識,廣說乃至意、法為緣生於意識。若無此識,彼意非有。
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、不共、俱有所依,意識既是六識中攝,理應許有如是所依。此識若無,彼依寧有?不可說色為彼所依,意非色故;意識應無隨念、計度二分別故。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,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牙影故。又識與根既必同境,如心、心所決定俱時。由此理趣極成意識。如眼等識必有不共、顯自名處、等無間不攝、增上生所依,極成六識隨一攝故。
3. 意名思量證
又契經說:思量名意。若無此識,彼應非有。
謂若意識現在前時,等無間意已滅非有,過去、未來理非有故,彼思量用定不得成。既爾,如何說名為意?若謂假說,理亦不然。無正思量假依何立?若謂現在曾有思量,爾時名識寧說為意?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,正名為意;已滅依此假立意名。
4. 滅定無想有別證
又契經說:無想、滅定。染意若無,彼應無別。
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,體數無異。若無染意,於二定中一有一無,彼二何別?若謂加行、界、地、依等有差別者,理亦不然。彼差別因由此有故,此若無者彼因亦無,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
5. 無想有情有染證
又契經說: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、心所滅。若無此識,彼應無染。
謂彼長時無六轉識,若無此意我執便無。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。彼無我執應如涅槃,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初後有故,無如是失;中間長時無故,有過。去來有故,無如是失;彼非現、常無故,有過。所得無故,能得亦無。不相應法前已遮破。藏識無故,熏習亦無;餘法受熏已辯非理。故應別有染汙末那,於無想天恒起我執,由斯賢聖同訶厭彼。
6. 異生有漏證
又契經說:異生善、染、無記心時,恒帶我執。若無此識,彼不應有。
謂異生類三性心時,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,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。故《瑜伽》說:「染汙末那為識依止。彼未滅時,相了別縛不得解脫;末那滅已,相縛解脫。」言相縛者,謂於境相不能了達,如幻事等,由斯見分、相分所拘不得自在,故名相縛。依如是義有伽他言:
如是染汙意,是識之所依,
此意未滅時,識縛終不脫。
又善、無覆無記心時,若無我執應非有漏,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,去來緣縛理非有故,非由他惑成有漏故,勿由他解成無漏故。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,彼非實有已極成故。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,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;非由漏種彼成有漏,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。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,非有漏正因,以有漏言表漏俱故。又無記業非煩惱引,彼復如何得成有漏?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,互相增益方成有漏。由此熏成有漏法種,後時現起有漏義成。異生既然,有學亦爾。無學有漏雖非漏俱,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,於理無違。
由有末那恒起我執,令善等法有漏義成。此意若無,彼定非有,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
(結示)
證有此識理趣甚多,隨《攝大乘》略述六種,諸有智者應隨信學。然有經中說六識者,應知彼是隨轉理門,或隨所依六根說六,而識類別實有八種。
【第三能變識(前六識)】
一、總標能變之相
如是已說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其相云何?
頌曰:
次第三能變,差別有六種,
了境為性相,善不善俱非。
論曰:次中思量能變識後,應辯了境能變識相。
二、識之差別門(差別有六種)
此識差別總有六種,隨六根、境種類異故。
謂名眼識乃至意識,隨根立名具五義故。五謂依、發、屬、助、如根。雖六識身皆依意轉,然隨不共立意識名,如五識身無相濫過。或唯依意故名意識。辯識得名,心、意非例。
或名色識乃至法識,隨境立名順識義故。謂於六境了別名識。色等五識唯了色等,法識通能了一切法,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,故六識名無相濫失。
此後隨境立六識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說。若得自在,諸根互用,一根發識緣一切境,但可隨根無相濫失。《莊嚴論》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,且依麤顯同類境說。《佛地經》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,起三業化,作四記等。若不遍緣無此能故。
然六轉識所依、所緣麤顯極成,故此不說。前隨義便已說所依,此所緣境義便當說。
三、自性行相門(了境為性相)
次言「了境為性相」者,雙顯六識自性、行相。識以了境為自性故,即復用彼為行相故。由斯兼釋所立別名,能了別境名為識故。如契經說:眼識云何?謂依眼根了別諸色。廣說乃至意識云何?謂依意根了別諸法。彼經且說不共所依、未轉依位見分所了,餘所依、了如前已說。
四、三性門(善不善俱非)
此六轉識何性攝耶?謂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攝。俱非者,謂無記,非善不善故名俱非。
- 能為此世、他世順益,故名為善。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,非於他世,故不名善。
- 能為此世、他世違損,故名為不善。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,非於他世,故非不善。
- 於善、不善益、損義中不可記別,故名無記。
此六轉識,若與信等十一相應,是善性攝;與無慚等十法相應,不善性攝;俱不相應,無記性攝。
- 有義: 六識三性不俱,同外門轉互相違故。五識必由意識導引,俱生、同境成善染故。若許五識三性俱行,意識爾時應通三性,便違正理,故定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,彼依多念如說一心,非一生滅,無相違過。
- 有義: 六識三性容俱。率爾、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。五識與意雖定俱生,而善性等不必同故,前所設難於此唐捐。故《瑜伽》說:「若遇聲緣從定起者,與定相應意識俱轉,餘耳識生,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。若不爾者,於此音聲不領受故,不應出定。非取聲時即便出定,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。」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。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。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。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,不說同性。《雜集論》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,依多分說。
若五識中三性俱轉,意隨偏注與彼性同,無偏注者便無記性,故六轉識三性容俱。
得自在位唯善性攝,佛色、心等道諦攝故,已永滅除戲論種故。
五、相應心所門(總標六位心所)
六識與幾心所相應?
頌曰:
此心所遍行,別境善煩惱,
隨煩惱不定,皆三受相應。
論曰:此六轉識,總與六位心所相應,謂遍行等。恒依心起,與心相應,繫屬於心,故名心所,如屬我物立我所名。
心於所緣唯取總相;心所於彼亦取別相。助成心事得心所名,如畫師資作模填彩。故《瑜伽》說:識能了別事之總相;作意了此所未了相,即諸心所所取別相;觸能了此可意等相;受能了此攝受等相;想能了此言說因相;思能了此正因等相。故作意等名心所法。此表心所亦緣總相。餘處復說:欲亦能了可樂事相,勝解亦了決定事相,念亦能了串習事相,定、慧亦了德失等相。由此於境起善染等。諸心所法,皆於所緣兼取別相。
雖諸心所名義無異,而有六位種類差別:謂遍行有五,別境亦五,善有十一,煩惱有六,隨煩惱有二十,不定有四。如是六位合五十一。一切心中定可得故,緣別別境而得生故,唯善心中可得生故,性是根本煩惱攝故,唯是煩惱等流性故,於善染等皆不定故。然《瑜伽論》合六為五,煩惱、隨煩惱俱是染故。
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,謂一切性,及地、時、俱。五中,遍行具四一切;別境唯有初二一切;善唯有一,謂一切地;染四皆無;不定唯一,謂一切性。由此五位種類差別。
六、三受相應門(皆三受相應)
此六轉識易脫不定,故皆容與三受相應,皆領順、違、非二相故。
-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,說名樂受;
- 領違境相逼迫身心,說名苦受;
- 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,名不苦樂受。
如是三受,或各分二:五識相應說名身受,別依身故;意識相應說名心受,唯依心故。又三皆通有漏、無漏,苦受亦由無漏起故。或各分三:謂見所斷、修所斷、非所斷。又學、無學、非二,為三。
或總分四:謂善、不善、有覆、無覆二無記受。
- 有義: 三受容各分四。五識俱起任運貪、癡純苦趣中,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,彼皆容與苦根相應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若通一切識身者,遍與一切根相應;不通一切識身者,意地一切根相應。」《雜集論》說:「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,所餘皆是有覆無記。」故知三受各容有四。
或總分五:謂苦、樂、憂、喜、捨。三中,苦、樂各分二者,逼悅身心相各異故,由無分別、有分別故,尤重、輕微有差別故。不苦不樂不分二者,非逼非悅相無異故,無分別故,平等轉故。
諸適悅受:五識相應恒名為樂。意識相應,若在欲界、初二靜慮近分名喜,但悅心故;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,悅身心故;若在第三靜慮近分、根本名樂,安靜尤重無分別故。
諸逼迫受:五識相應恒名為苦。意識俱者:
- (第一家:意識逼迫唯憂)有義: 唯憂,逼迫心故。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生地獄中諸有情類,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、憂相續。」又說:「地獄尋伺憂俱,一分鬼趣、傍生亦爾。」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,況餘輕者。
- (第二家:意識逼迫通二)有義: 通二。人、天中者恒名為憂,非尤重故。傍生、鬼界名憂名苦,雜受、純受有輕重故。奈落迦中唯名為苦,純受尤重無分別故。《瑜伽論》說:「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」廣說如前。又說:「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。」彼邊執見應知亦爾。此俱苦受非憂根攝,論說憂根非無記故。 又《瑜伽》說:「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,純苦鬼界、傍生亦爾。」餘三定是樂、喜、憂根,以彼必成現行捨故。豈不容捨?彼定不成。寧知彼文唯說容受?應不說彼定成意根,彼容六識有時無故。不應彼論唯說容受,通說意根無異因故。又若彼論依容受說,如何說彼定成八根?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,死、生、悶絕寧有憂根?有執苦根為第八者,亦同此破。設執一形為第八者,理亦不然,形不定故,彼惡業招容無形故。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,定成眼等。必有一形於彼何用?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。由斯第八定是捨根,第七、八識捨相應故。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,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。故餘三言定憂、喜、樂。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,應知彼依隨轉理說,或彼通說餘雜受處,無異熟樂名純苦故。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,依多分說,或隨轉門,無相違過。《瑜伽論》說「生地獄中諸有情類,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、憂相續」,又說「地獄尋伺憂俱,一分鬼趣、傍生亦爾」者,亦依隨轉門。又彼苦根意識俱者,是餘憂類假說為憂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,雖苦根攝而亦名憂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,雖是喜根而亦名樂。《顯揚論》等具顯此義。然未至地定無樂根,說彼唯有十一根故。由此應知,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。此等聖教差別多門,恐文增廣故不繁述。
- 有義: 六識三受不俱,皆外門轉互相違故。五俱意識同五所緣,五三受俱,意亦應爾,便違正理,故必不俱。《瑜伽》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,彼依多念如說一心,非一生滅,無相違過。
- 有義: 六識三受容俱,順、違、中境容俱受故,意不定與五受同故,於偏注境起一受故,無偏注者便起捨故,由斯六識三受容俱。
得自在位唯樂、喜、捨,諸佛已斷憂、苦事故。
七、廣辯六位心所
前所略標六位心所,今應廣顯彼差別相。且初二位其相云何?
頌曰:
初遍行觸等,次別境謂欲,
勝解念定慧,所緣事不同。
(一) 遍行五心所(觸等)
論曰:六位中初遍行心所,即觸等五,如前廣說。此遍行相云何應知?由教及理為定量故。
- 此中教者: 如契經言「眼色為緣生於眼識,三和合觸,與觸俱生有受、想、思」乃至廣說。由斯觸等四是遍行。又契經說「若根不壞、境界現前、作意正起,方能生識」。餘經復言「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,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,是故此二恒共和合」乃至廣說。由此作意亦是遍行。此等聖教誠證非一。
- 理,謂: 識起必有三和,彼定生觸,必由觸有。若無觸者心、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。作意引心令趣自境,此若無者心應無故。受能領納順、違、中境,令心等起歡、慼、捨相,無心起時無隨一故。想能安立自境分齊,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。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,無心起位無此隨一,故必有思。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,故是遍行。餘非遍行,義至當說。
(二) 別境五心所(欲至慧)
次別境者,謂欲至慧,所緣境事多分不同,於六位中次初說故。
1. 欲
云何為欲?於所樂境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
- 有義: 所樂,謂可欣境。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。於可厭事希彼不合、望彼別離豈非有欲?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,非可厭事,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。緣可欣事若不希望,亦無欲起。
- 有義: 所樂,謂所求境。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,於中容境一向無欲。緣欣厭事若不希求,亦無欲起。
- 有義: 所樂,謂欲觀境。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;若不欲觀,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。由斯理趣,欲非遍行。
有說:要由希望境力諸心、心所方取所緣,故經說欲為諸法本。彼說不然。心等取境由作意故;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;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、心所故。如說諸法愛為根本,豈心、心所皆由愛生?故說欲為諸法本者,說欲所起一切事業,或說善欲能發正勤,由彼助成一切善事。故論說此勤依為業。
2. 勝解
云何勝解?於決定境印持為性,不可引轉為業。謂邪正等教、理、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,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故猶豫境勝解全無,非審決心亦無勝解。由斯勝解非遍行攝。
有說: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。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?能不礙者即諸法故;所不礙者即心等故;勝發起者根、作意故。若由此故彼勝發起,此應復待餘,便有無窮失。
3. 念
云何為念?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。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,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,故念必非遍行所攝。
有說:心起必有念俱,能為後時憶念因故。彼說非理。勿於後時有癡、信等前亦有故。前心、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。
4. 定
云何為定?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專注不散,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心專注言,顯所欲住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不爾,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,應無等持。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,故非遍行。
有說:爾時亦有定起,但相微隱。應說誠言。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,理亦不然。是觸用故。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,亦不應理。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。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,彼亦非理,作意令心取所緣故。
有說:此定體即是心,經說為心學、心一境性故。彼非誠證。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。根、力、覺支、道支等攝,如念、慧等非即心故。
5. 慧
云何為慧?於所觀境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謂觀德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得決定故,於非觀境、愚昧心中無簡擇故,非遍行攝。
有說:爾時亦有慧起,但相微隱,天愛寧知?對法說為大地法故。
諸部對法展轉相違,汝等如何執為定量?唯觸等五經說遍行,說十非經不應固執。
(三) 別境五法之俱起與分位
然欲等五非觸等故,定非遍行,如信、貪等。
- 有義: 此五定互相資,隨一起時必有餘四。
- 有義: 不定。《瑜伽》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,又說此五緣四境生,所緣、能緣非定俱故。應說此五:
- 或時起一: 謂於所樂唯起希望;或於決定唯起印解;或於曾習唯起憶念。或於所觀唯起專注,謂愚昧類為止散心,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,世共知彼有定無慧。彼加行位少有聞思,故說等持緣所觀境。或依多分故說是言。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、瞋等,有定無慧。諸如是等其類寔繁。或於所觀唯起簡擇,謂不專注馳散推求。
- 或時起二: 謂於所樂、決定境中起欲、勝解;或於所樂、曾習境中起欲及念;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。
- 或時起三: 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起欲、解、念;如是乃至於曾、所觀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。
- 或時起四: 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起前四種;如是乃至於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起後四種,合有五四。
- 或時起五: 謂於所樂、決定、曾習、所觀境中具起五種。
如是於四起欲等五,總別合有三十一句。或有心位五皆不起,如非四境率爾墮心,及藏識俱此類非一。
第七、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,如前已說。第六意識諸位容俱,依轉未轉皆不遮故。
- 有義: 五識此五皆無。緣已得境無希望故;不能審決無印持故;恒取新境無追憶故;自性散動無專注故;不能推度無簡擇故。
- 有義: 五識容有此五。雖無於境增上希望,而有微劣樂境義故;於境雖無增上審決,而有微劣印境義故;雖無明記曾習境體,而有微劣念境類故;雖不作意繫念一境,而有微劣專注義故,遮等引故說性散動,非遮等持故容有定;雖於所緣不能推度,而有微劣簡擇義故,由此聖教說眼、耳通是眼、耳識相應智性,餘三准此有慧無失。未自在位此五或無;得自在時此五定有。樂觀諸境欲無減故;印境勝解常無減故;憶習曾受念無減故,又佛五識緣三世故;如來無有不定心故;五識皆有作事智故。
(四) 別境五法之受相應
此別境五何受相應?
- 有義: 欲三,除憂、苦受,以彼二境非所樂故;餘四通四,唯除苦受,以審決等五識無故。
- 有義: 一切五受相應。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。純受苦處希求解脫,意有苦根前已說故。論說貪愛、憂苦相應,此貪愛俱必有欲故。苦根既有意識相應,審決等四苦俱何咎?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,義如前說。由斯欲等五受相應。
此五復依性、界、學等諸門分別,如理應思。



